套期保值的核心是“风险对冲”,也就是将期货工具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项目的盈亏形成一个相互冲抵的关系,从而规避因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利用期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要实现“风险对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期货品种及合约数量的确定应保证期货与现货头寸的价值变动大体相当。由于受相近的供求等关系的影响,同一品种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通常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通常相同且变动幅度相近。这为实现套期保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如果存在与被套期保值的商品或资产相同的期货品种,并且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满足趋势相同且变动幅度相近的要求,企业可选择与其现货数量相当的期货合约数量进行套期保值。此时,套期保值比率(Hedge Ratio)(即套期保值中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数量与被套期保值的现货数量之间的比率)为1 。例如,某贸易商签订了2 万吨的大豆进口合同,价格已确定下来。为了防止日后大豆价格下跌,影响这批大豆的销售收益.在利用大豆期货做套期保值时,就要做到卖出大豆期货合约的规模应与2万吨相当。若大豆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 吨,则需要卖出的期货合约数量就是2 000手。
如果不存在与被套期保值的商品或资产相同的期货合约,企业可以选择其他的相关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选择的期货合约头寸的价值变动应与实际的、预期的现货头寸的价值变动大体上相当。这种选择与被套期保值商品或资产不相同但相关的期货合约进行的套期保值,称为交叉套期保值(Cross Hedging)。一般来说,选择作为替代物的期货品种最好是该现货商品或资产的替代品,相互替代性越强,交叉套期保值交易的效果就会越好。
第二,期货头寸应与现货头寸相反,或作为现货市场未来要进行的交易的替代物。现货头寸可以分为多头和空头两种情况。当企业持有实物商品或资产,或者已接固定价格约定在未来购买某商品或资产时,该企业处于现货的多头。例如,榨油厂持有豆油库存或券商持有的股票组合,属于现货多头的情形。还有,某建筑企业已与某钢材贸易商签订购买钢材的合同,确立了价格,但尚未实现交收的情形也属于现货的多头。当企业已按固定价格约定在未来出售某商品或资产,但尚未持有实物商品或资产时,该企业处于现货的空头。例如某钢材贸易商与某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后按某价格提供若干吨钢材,但手头尚未有钢材现货的,该钢材贸易商就是处于现货的空头。
当企业处于现货多头时,企业在套期保值时要在期货市场建立空头头寸,即卖空。当处于现货空头情形时,企业要在期货市场建立多头头寸进行套期保值。
不过,有时企业在现货市场既不是多头,也不是空头,而是计划在未来买入或卖出某商品或资产。这种情形也可以进行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是作为现货市场未来要进行的交易的替代物。此时,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方向与未来要进行的现货交易的方向是相同的。例如,某榨油厂预计下个季度将生产豆油6 000 吨,为了规避豆油价格下跌的风险,对于这批未来要出售的豆油进行套期保值,卖出豆油期货合约。其在期货市场建立的空头头寸是现货市场未来出售的豆油的替代物。
第三,期货头寸持有的时间段要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对应起来。当企业不再面临现货价格波动风险时,应该将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平仓,或者通过到期交割的方式同时将现货头寸和期货头寸进行了结。例如,某钢材贸易商持有一批钢材现货,然后通过在期货市场卖空进行套期保值。一旦该贸易商出售了该批钢材,便不再承担该批钢材价格变动的 风险,此时企业应同时将期货空头头寸平仓。该贸易商也可以持有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以实物交收的方式将持有的钢材在期货市场卖出,同时了结现货和期货头寸。
如果企业的现货头寸已经了结,但仍保留着期货头寸,那么其持有的期货头寸就变成了投机性头寸;如果将期货头寸提前平仓,那么企业的现货头寸将处于风险暴露状态。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意味着期货市场盈亏与现货市场盈亏之间构成了冲抵关系,可以降
低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商品或资产价格波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将会减小。例如,某粮商对于其持有的小麦库存进行套期保值,卖出与其数量相当的小麦期货合约。当小麦价格下跌时,期货头寸盈利,现货头寸亏损,两者冲抵,从而起到风险对冲作用。如果小麦价格上涨,期货头寸亏损,现货头寸盈利,两者仍构成冲抵关系,同样起到风险对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