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期货合约各项条款的设计对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利益及期货交易能否活跃至关重要。
(一)合约名称
合约名称注明了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以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二)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在国际市场上,交易单位也称为合约规模( Contract Size)。期货价格乘以交易单位等于一手期货合约的价值。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 10元/吨,当豆粕期货价格为 3000元/吨时,每手豆粕期货的合约价值为 30000元。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合约价值)的整数倍进行买卖。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因素。一般来说,某种商品的市场规模较大,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期货交易所中愿意参与该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较多,则该合约的交易单位就可以设计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三)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例如,国内阴极铜、铝、小麦、大豆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表示。
(四)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Tick Size,Minimum Price Fluctuation)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最小变动价位乘以交易单位,就是该合约价值的最小变动值。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 5元/吨,即每手合约的最小变动值是 5元/吨×5吨=25元。
商品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的确定,通常取决于该合约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商业规范等。
设置最小变动价位是为了保证市场有适度的流动性。一般而言,较小的最小变动价位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但过小的最小变动价位将会增加交易协商成本;较大的最小变动价位,一般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利于交易者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