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 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值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个期货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